关于试点开展本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2019/8/16 10:11:33      点击:

各区生态环境局,化工区管委会、临港地区管委会、长兴岛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市环境监测中心,各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备案机构,各重点排污单位,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沪委办〔2018〕19号),推进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我局将依托“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试点开展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1、已备案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应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沪环保总〔2018〕235号)要求,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园区管委会通过政府采购或其他方式委托的环境监测业务,以及要求企事业单位开展的环境监测业务(包括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建设项目竣工环保监测、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监测、污染场地评估调查监测等)纳入监管系统,并将由监管系统生成的唯一性编号标注在监测报告封面显著位置,与报告一并上传至监管系统。企事业单位排污状况自主调查监测、清洁生产审核监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监测或委托监测用于自身管理的,可参照执行。

2、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园区管委会应督促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持证单位以及开展上述环境监测业务的有关企事业单位落实监测数据质量主体责任,委托已备案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相关环境监测服务时,应将有关环境监测业务纳入监管系统实时流转。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管理部门使用已备案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提供的监测报告用于日常监督管理时,可通过监管系统查询报告编号,确认报告的真实性。

3、已备案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应于2019年8月31日前,通过监管系统完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中的基本素质、业务执行、经营管理、信用记录等相关指标项内容(详见附件1)。自9月1日起,已备案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的环境监测服务活动将正式纳入信用评价试点工作。

4、我局将探索建立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等级制度和“红黑榜”制度(详见附件2)。信用评价结果将作为生态环境等部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评先推优、监测质量监管等工作中的重要参考依据。

5、在试点工作开展过程中有任何问题或建议,可及时与我局联系。

附件一

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附件二

 

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

 

信用评价结果说明

 

一、信用等级制度

 

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等级依据“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分为A、B、C、D四级。评价分值满分为100分,根据评价周期内机构评价分值从高到低排序,排序的分位比例与信用等级的关系如下:

 

A级:排序分位比例为20%(含20%),无一票否决项;

 

B级:排序分位比例为20%~60%(含60%),无一票否决项;

 

C级:排序分位比例为60%~90%(含90%),无一票否决项;

 

D级:排序分位比例为90%~100%或有一票否决项。

 

二、“红黑榜”制度

 

1. 红榜:在信用等级分类中,A级即列为红榜名单。

 

2. 黑榜:下列三类情况满足任意一类即列为黑榜名单。

 

(1)涉及《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界定的弄虚作假行为,有一票否决项的;

 

(2)排序分位比例为99%~100%(含99%)的;

 

(3)D级,且评分指标中因不良信誉扣分10分及以上的。


文章来源于生态环境局